【民法典】梁慧星和民法典团队的“中国梦”(三)
梁慧星版“民法典草案”的世情、人生与人心
在任何成文法国家,民法典都是调整市场和家庭的基本法。之所以是“基本法”,是因为它以一个民族的日常生活为出发点,总结的是人类社会行为的基本原理,护持的是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与文化想象。政治家拿破仑与哲学家黑格尔看重民法典,就在于民法典是社会的法,百姓的法。
在社会层面,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自由、平等、公正、法治。梁版民法典草案的努力方向是为中国提供一部保障竞争、公平、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,及和睦、健康、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的民法典建议条文,其终极价值关怀是为中国最终实现人权、民主、法治和现代化奠定法制基础。
现代社会的一个根本性特征是价值领域的“诸神之争”,价值的调和、妥协,是起草者不得不面对的艰难任务。因此,梁版民法典草案中的《合同法》一方面尊奉契约自由原则,但在具体情形也必须强调契约正义,实行对劳动者、消费者、妇女、儿童、老人、残疾者、小微企业的特殊保护,以矫正社会达尔文主义(穷人是生存竞争中的“不适者”,不应予以帮助;在生存竞争中,财富是成功的标志)之流弊。又如《物权法》既要解决“公地悲剧”问题,即因为财产权利人不确定,导致财产被过度使用最终丧失价值的悲剧;也要解决“反公有悲剧”问题,即因为财产上的权利人过多导致权利支离破碎,财产无法或很少被使用的悲剧。所以,《物权法》既要通过确定“物”法律归属,定纷止争,也要促进物尽其用。
在全球村的年代,市场交易规则本身具有中立性与普遍性,任何地方特色都可能遭遇极大的挑战。梁版民法典草案广泛参考、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,关注本土交易规则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。尽管以“国际化”为名,照搬发达国家的陈规现制是最容易、也似乎是最合理的方法。然而,在任何年代,任何民族对“自由、平等、公正”都有自身的理解,都有实现这些价值的不同方式,更不用说每个民族的生活环境并不相同。梁版民法典草案既高度关注中国城市的生活世界,提炼了商业实践中的诸多典型合同类型,又尽可能贴近中国农村的实际现实,尤其是政治和经济高度互嵌的土地结构;既对民众生活事实观察入微,又能体察生活事实背后的价值和情感。比如,现行《继承法》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,不符合国人的亲疏观念,草案将其扩大到包括四亲等以内的亲属。
民法典应如何表达中国人的社会行为行为和社会生活,这是法学家的任务。民法典调整领域的复杂性,使这一任务几乎无法完美地完成。梁版民法典草案从编撰体例、章节安排、原则和制度的设计,到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述,都以逻辑性、体系性和可操作性为主,而不追求通俗性,其目的在于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。
民法典如何将众多条文体系化,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整体,也是对起草者的重大智力挑战。梁版民法典草案首先将规范民事生活关系的规则,以法律关系为标准,划分为“物权”、“债权”、“亲属”、“继承”四编;其次,采用“提取公因式”方法从四编内容中抽出共同规则,作为民法典的“总则”编,形成民法典的“总则-分则”结构;再次,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,新合同类型和新侵权行为类型层出不穷,“债权编”的内容日益膨胀,与其他各编不成比例,故将“债权编”分解为“债权总则”、“合同”和“侵权行为”三编,并设“债权总则编”统率“合同编”和“侵权行为编”。
因而,梁版民法典草案有我们中国的社会行为,有每个中国人的人生与人心。
来源:《法律与生活》2015年7月(上)
(责任编辑:徐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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